記者從市醫療保障局獲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的指導意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的實施意見》和《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建立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保障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呼和浩特市建立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10月1日起實施。
據悉,《實施細則》調整個人賬戶劃入比例和支付范圍。自2022年10月1日起,以統賬結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在職職工個人賬戶按照本人繳費基數2%計入;按統賬結合繳費的退休人員個人賬戶,逐步調整到由統籌基金按定額劃入,以2021年全區平均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照3%比例定額劃入個人賬戶,2023年1月起以上年度全區平均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照2%比例定額劃入個人賬戶。
《實施細則》明確,個人賬戶支付范圍包括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政策范圍內自付費用;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以及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費用;職工參加長期護理保險的個人繳費。
在一個年度內,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普通門診醫療費用(不含門診慢特病和特殊用藥醫療費用)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為1000元,累計支付限額為在職職工5000元、退休人員6000元。對起付標準以上、支付限額以下的政策范圍內費用,在職職工支付比例三級醫療機構60%、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80%,退休人員增加5個百分點。
《實施細則》將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提供的用藥保障服務納入門診保障范圍,支持參保人員持定點醫療機構外配處方在定點零售藥店結算和配藥,充分發揮定點零售藥店便民作用。(記者 梁婧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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