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實施方案》(內政發〔2021〕4號),市政府印發《呼和浩特市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現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2021年5月19日,國務院印發《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決定從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同時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進一步加大改革試點力度。為確保“證照分離”改革順利啟動、落地見效,2021年6月17日,國務院辦公廳召開全國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動員培訓電視電話會議,對“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明確了改革要求。7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實施方案》(內政發〔2021〕4號)。
近期,為深化我市“證照分離”改革,“證照分離”改革組起草了《呼和浩特市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實施方案》,緊扣國務院部署要求和自治區政府文件相關改革任務,結合我市改革工作進展,全面推進“證照分離”全覆蓋。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實施方案》以市政府名義印發實施。
二、主要內容
《實施方案》包含總體要求、改革方式、改革舉措、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工作職責、保障措施6部分。
第一部分,總體要求。按照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決策部署,持續深化全市“放管服”改革,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圍內實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覆蓋清單管理模式。
第二部分,改革方式。《實施方案》明確,嚴格落實中央、地方層面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分類改革舉措,各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中央及地方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逐一認領改革事項。在全市范圍內嚴格落實523項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的改革方式,同時將自治區地方層面設定的18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一并納入改革。
一是直接取消審批。在外資外貿、工程建設、交通物流、中介服務等領域,取消68項中央層面設定、2項自治區地方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取消審批后,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即可開展經營。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等不得要求企業提供相關行政許可證件。
二是審批改為備案。在貿易流通、教育培訓、醫療、食品、金融等領域,將15項中央層面設定、2項自治區地方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為備案管理。審批改為備案后,原則上實行事后備案,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即可開展經營。確需事前備案的,企業完成備案手續即可開展經營。
三是實行告知承諾。在農業、制造業、生產服務、生活消費、電信、能源等領域,對37項中央層面設定、2項自治區地方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制定告知承諾書、明確告知承諾內容,對企業自愿作出承諾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當場作出審批決定,并細化制定事后核查、撤銷審批等具體監管措施。
四是優化審批服務。對403項中央層面設定、12項自治區地方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按照優化審批服務方式推進改革。鼓勵各地區各部門采取精簡許可條件和審批材料、取消或者延長許可證件有效期限、優化受理審批模式等優化審批服務舉措,進一步提升服務水平和審批效能,為辦事群眾提供更大便利。
第三部分,改革舉措。從實行涉企經營清單管理制度、深化商事涉企經營登記制度改革、加強涉企經營信息歸集共享、提升審批服務質量和效率、推進電子證照歸集運用、進入特定行業開展經營的管理事項等6個方面,制定了具體的政策措施,保障改革的順利推進。
第四部分,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結合我市“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實際,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從明確監管責任、健全監管規則、加強信用監管、實施重點監管、強化行業監管、加強“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6個方面,對加強事中事后明確了責任,提出了具體要求。
第五部分,工作職責。按照《呼和浩特市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小組辦公室關于增設“證照分離”改革組的通知要求》文件要求,明確細化牽頭單位工作職責及成員單位組成。
第六部分,保障措施。從加強組織實施、狠抓工作落實、加強宣傳引導等3方面提出工作要求。
三、出臺意義
《實施方案》的出臺是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的重要舉措,將促進更多市場主體辦證難問題得到緩解、創新創業活力有效釋放,為打造全市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奠定了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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